关于印发巴彦县年义务教育学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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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彦县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县直属中小学校:

根据《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哈教规[]2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巴彦县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巴彦县教育局

年8月16日

主题词:教育招生方案

巴彦县教育局办公室      年8月16日

巴彦县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巴彦县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招生秩序,严明招生纪律,确保我县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小学、初中招生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巴彦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各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要在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乡(镇)小学由中心学校组织实施,保证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乡(镇)初中要和本乡镇中心学校协调,由招生学校具体实施。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招生政策及招生办法等适时向社会公布,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3、坚持“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户籍地址与住房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房承租证一致且住房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由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4、坚持“划片、就近、免试”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按划定的学区就近入学,不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录取新生。

5、坚持妥善安置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原则。根据学区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置的原则。

6、坚持民办学校免试入学原则。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严禁学校以考试或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严禁民办学校超计划招生。

(二)招生规定及办法

1、小学入学年龄。年满6周岁(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在我县居住且符合在我县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2、妥善安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视障、听障、智障适龄儿童到巴彦县特殊教育学校就学;视障、听障、智障适龄儿童如果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也可以就近到普通学校就学。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就学的普通学校要做好随班就读教育。

3、做好我县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安置工作。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协调,妥善安置我县现役军人子女入学,解决巴彦县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

4、义务教育学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登记要求。由其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本、房产证、结婚证(特殊情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时还需带监护人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其他从业人员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段内到儿童所在幼儿园或小学登记,教育局下派人员组织实施。登记后由教育局根据实际统一分配到所相应的学区入学。

5、具体分配办法

具备以下情况,教育局按以下顺序分配就读学校。当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的情况下,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1)学生户口和房产证均在学区内,且在学生父母名下。

(2)学生无学区内户口,但在学区内父母有房产证,并且学生与父母同一户口。

(3)学生在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户口上,且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在学区内有户口和房产证(有原始户口证明之间关系)。

(4)学生在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户口上,但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在学区内只有房产证无户口(有原始户口证明之间关系)。

(5)学生在亲属户口上,在学区内亲属有户口和房产证。

(6)学生在亲属户口上,但亲属在学区内无户口,只有房产证。

(7)学生在学区内只有户口,无房产证。

(8)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要同时出具监护人户口、务工证明、居住证明。

(9)在学区内租房子的学生,要同时出具租房合同、房主房产证、辖区派出所证明、监护人户口。

学生提供的购房合同产权人与房产局登记备案合同的产权人不一致,但是电、热费和学生提供的购房合同一致,视为买卖未过户,县教育局将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全县小学和初中的招生工作,均按照以上分配办法的具体要求实施。

6、严格执行均衡分班办法。新生要均衡分班,严格控制大班额。所有小学、初中都要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两先:一先是由教育局统一招生分班或者由学校自行分班,把分班名单在学校公布;二先是学校把新年级的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名单公布。一抽是每个班级选出三至五名家长代表,由学校组织抽取班主任。不调就是在两先和一抽确定之后,任课教师和学生不能调整和串班。三是采取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

(三)具体管理办法:

1、由学生原来所在的学校或幼儿园发放《入学通知书》(入学通知书由教育局统一印制),学生持通知书于年8月31日到所分配的学校报到。

2、报到时由学校政教处具体负责。接收学生的凭证是县教育局签发的并盖有巴彦县教育局招生专用章及录取学校公章的《入学通知书》和分配名册,各学校要妥善保管好《入学通知书》留作学籍办理之用。

3、各中学一律不准接收没有《入学通知书》或公章不全、模糊不清、改动《入学通知书》的学生;不准随意接收农村和分到其他学校的学生。

(四)巴彦镇、兴隆镇、西集镇小学、初中招生对应的学区

1、巴彦镇小学学区划分:人民大街以北通圃路以西、松江路以东及北郊街非农业户口为育新小学学区;人民大街以北、松江路以西为育新小学二校区学区;东直路以东、人民大街与南直路之间,南直路以南、通园路以东,北直路以北、通圃路以东为兆麟小学学区;人民大街以南、东直路、西之路之间,南直路以南,通园路与东直路之间为德化小学学区;人民大街以南、西直路和松江路之间为复生小学学区。

2、兴隆镇小学学区划分:人民大街以南,人民路以东为红星小学学区;人民大街以北,人民路以东为得权小学学区;人民路以西为文化小学学区。

3、西集镇小学学区划分:南北直路以东为向荣小学学区,南北直路以西为新光小学学区,

4、巴彦镇初中学区划分:人民大街以北,迎宾路以西为一中学区;人民大街以北,迎宾路以东为三中学区;人民大街以南,东直路以东为二中学区;人民大街以南,东直路以西为四中学区(二、四中学区学生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巴彦镇初中学区具体对应街道

巴彦一中

对应学区:吉庆委、黎明委、西郊委、太平委、太安委、王半拉子屯、吴家洼子屯,世纪新城

巴彦二中

对应学区:向阳委、兆麟委、香云委、东塔街、中心委、振江村、德化委。

巴彦三中

对应学区:兴胜委、兴让委、兴华委、前十八户、腰十八户、后十八户、太平委。

巴彦四中

对应学区:石桥委、中心委、卫建委、元宝委、复生委、德化委、西郊委、橡胶委

三、严肃招生纪律

1、强化廉政意识。各单位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借工作之便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严格控制“大班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禁止超计划招生。如果超出规定学额人数,县教育局将深入学校核实学生户口,房产证等个人的相关信息,对违反招生规定,擅自招生的学校,教育局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严禁招收择校生。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如果招收择校生,除了追究校长责任外,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校长和学生家长负责。择校生初中升高中不享受配额生待遇。

4、严禁弄虚作假行为。防止注册空头学籍、重复学籍、空头通知书、重复通知书及其它严重信息错误现象发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干部、教师行为规范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全县中小学校要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布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让广大家长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长、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同时向家长和社会宣传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成就及我县有关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政策,降低家长的择校愿望。

五、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织

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织。

组长:段文庆

副组长:姜宏

成员:张 军 周长国 吕正宏 姜言得 薛继成 范利群 武力勤 王海波 黄文杰 顾祥文 梁 影及各幼儿园园长

附:1、巴彦镇小学学区划分平面图

  2、兴隆镇小学学区划分平面图

  3、西集镇小学学区划分平面图

  4、巴彦镇内初中学校学区划分平面图

  5、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巴彦县教育局

年8月16日

附:1

附2:

附3:

附4:

附:5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黑教规〔〕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就哈尔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生工作的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消除大班额,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以区、县(市)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三)实行“阳光招生”。坚持程序规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完善招生制度,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三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地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热点学校要认真调研,摸清底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和完善入学细则。招生工作方案须经区、县(市)政府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认真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一)明确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哈尔滨市居住且符合在哈尔滨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哈尔滨市居住且符合在哈尔滨市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批准,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暂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暂缓入学。

(二)做好公办学校的招生工作

1.明确公办学校招生时间。公办小学招生时间为7月20-22日;公办初中招生时间为8月4-8日。

2.公办小学实行就近划学区招生。公办小学校招收区、县(市)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或公有产权住房承租证、适龄儿童本人的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适龄儿童在学区学校入学,要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住房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房承租证一致且住房产权人或公有产权住房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监护人。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由区、县(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学。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统筹的原则和办法。

3.要合理划定学区。区、县(市)教育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划定居住区的入学学区,确定就学学校。

已划定的学区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由区、县(市)教育局进行审慎论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治理的思路和办法,完善各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划片和片区调整工作机制,强化划片工作程序和内容的公开、公平、公正,提升划片结果的认可度和公信力。划片及片区调整工作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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